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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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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貴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邀請陳述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4521日府政二字第10430562100號函。

二、本人詳讀貴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以下稱廉政會)「遠雄大巨蛋案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後,並回顧貴府過去三個月來之言行後,發現有下列嚴重問題:

(一)廉政會僅為一市府以行政命令設置之任務編組,並無行政調查之法定權責,其調查結果自不能作為法律上之證據。

(二)廉政會調查過程多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既未洽詢當事人查明真相,又罔顧法律規定,屢次發生廉政委員將公文刻意外洩給特定媒體與名嘴以醜化當事人之情事,輿論譁然。在各界譴責壓力下,洩密之廉政委員洪智坤於5月25日遭 貴府記過二次之懲處。更嚴重者,厥為5月8日下午廉政會正式公布調查報告前,名嘴周玉蔻當天上午竟然已在臉書上公布調查報告全文。此外,在日前市議員李新公開之3月25日市長室會議紀錄中,柯市長對於市府相關案件之處理方式,竟然是要求所屬「先媒體揭露」,顯然廉政會前開洩密作為,似為柯市長之標準作業程序,背後似有市府高層之鼓勵,否則豈會如此?廉政會之紀律敗壞至此,調查結果之公正性如何能取信於民?柯市長身兼廉政會召集人,何能推卸督導不週之責?

(三) 廉政會大巨蛋案三位調查小組成員政治立場鮮明,曾分別擔任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助理,及高雄市長陳菊辦公室主任,對大巨蛋案早有預設立場、懷有偏見,其調查結果之公正性已備受外界質疑。更不可思議者,厥為柯市長本人於4月18日在凱達格蘭學校演講時,公開表示「大巨蛋案的調查,將使馬總統的清廉破功」云云,柯市長身兼廉政會召集人,在廉政會完成調查報告前,竟可先預告調查結果,強烈予人「先有結論,再找證據」之印象,嚴重傷害市府的公信力。

 

(四)廉政會指控本人不要求遠雄提供大巨蛋權利金圖利遠雄,顯非事實,詳如附件書面聲明所載。另舉民國93年高雄市政府興建巨蛋體育館案,該案亦採BOT方式,不但未要求權利金,且政府還補助廠商15億元(中央與高雄市政府各出7.5億元),顯見依個案特性約定權利金為零,南、北巨蛋均相同,並不違反「促參法」。因此,如廉政會認為本人圖利廠商,則高雄巨蛋案涉及圖利之情節豈不更嚴重?更何況臺北大巨蛋尚未完工營運,並無所謂圖利之結果,而高雄巨蛋早已興建完成營運多時,去年營收超過100億元,合作廠商已經獲利,其圖利之結果豈不更嚴重?尤其當年負責推動高雄巨蛋之首長與主管,分別為市長謝長廷及工務局長林欽榮,林前局長目前更擔任臺北市副市長,請廉政會依照其指控本人的相同標準,公開說明謝長廷市長與林前局長有無圖利廠商?應否移送偵辦?也請廉政會召集人柯市長問一問林副市長:興建高雄巨蛋為何不要求權利金?並將答案對外說明。

 

三、本人特就廉政會調查報告所指陳之事項,逐一澄清聲明如附件,以還原真相並維護本人權益。

 

四、最後,依以上說明顯示,廉政會之調查報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內容錯誤百出,事實上已無法補正。更何況台北市柯文哲市長與法務局楊芳玲局長都先後在今年51日與57日公開表示大巨蛋案「合法,不合理」,按柯文哲市長為廉政會之召集人,楊芳玲局長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長,既均認為大巨蛋案係合法,則豈能不再重行調查?因此,本人在此鄭重建議,  貴府應將本案交由具有法定行政調查權責之政風處,依法重行調查, 如果  貴府決定依法重行調查,本人將依法配合辦理;如果  貴府決定不重行調查,請  貴府將本案立即移送偵辦。

 

 

正本:台北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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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宜光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